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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9日

健全家庭是保護孩子的最佳辦法──從虐殺女嬰案談起

關啟文 
虐殺女嬰案使人震驚
雖然近年香港的家庭慘案已不是甚麼新聞,但712日 (2006年)《明報》的一個報導還是使人震驚,一對同居男女在兩個罪名上定罪:虐兒和誤殺女嬰,被判人獄十年。母親招氏是離婚婦人,與前夫育有一名9歲女兒,後來遇到女嬰的父親林氏,「即墮入愛河,共賦同居。」038月,「二人誕下女兒林樂恩(即案中死者)」,家庭經濟拮据,林不滿招氏「亂買東西」,又感到女兒的哭聲令他不勝其煩,而招氏也表示「湊仔好辛苦」。

兩被告「聲稱不忍女兒的哭聲,向女兒施以各種虐打,如林將毛巾塞入女兒口中,甚至把女兒放入雪櫃,其間曾大力搖晃及倒吊她。」而招氏目擊親生女兒被虐待,竟然袖手旁觀!「125日,招發現女兒失去知覺,女兒送院因腦部出血及支氣管炎死亡。」女嬰身上有超過70處傷痕!

這種慘劇不禁叫我們發問:「這樣可怕的事情是如何可能發生的呢?


同居與婚姻沒有分別?
有調查數據顯示,在有後父母的家庭裡,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一百倍,然而今次虐殺小樂恩的可是她的親生父母,這純粹是經濟壓力之故嗎?我們不能這樣為林招開脫,因為畢竟在更加困難的處境下,也有任勞任怨、疼愛兒女的父母(《明報》就舉出一位多年照顧自閉兒的父親的例子。)那是否林招為人特別邪惡呢?他們兩人當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而他們的例子也顯出人性的陰暗面,但要理解這悲劇,也要從社會和文化的角度去看

家庭本來是孩子獲得基本保護和社會化的最佳地方,所以孩童有擁有完整家庭的權利。婚姻制度保證子女有一對有清楚身分和責任的父母,他們願意長期住在一起用兩雙手維護兒女的幸福。沒有婚姻制度就沒有父親(或母親),只有無名字、無身分和無責任的捐精(或卵)者,他們並不會把精力和資源投資在孩子上。友誼可因為十萬個理由告終,但婚姻應是持久的,在一切都不穩定的世界裡為生命提供穩定的錨。

然而現代文化不再相信這一套,人們仍然追求「愛情」,但卻合則來、不合則去,認為一紙婚書沒有甚麼意義,所以就如林招兩位,只要「墮入愛河」,即可以「共賦同居。」但不幸的是,這美麗的「愛情」卻是悲劇的先聲,在這種無名無分的「愛情」中,小樂恩闖進他們的世界。很多同居男女會因為孩子的出現而結婚,但林和招沒有這樣做,他們只是感到小樂恩是包袱,令他們壓煩,叫他們辛苦,反而把她用作發洩他們不滿情緒的工具!

這例子說明一個同居的普遍問題:因為同居的男女對關係的穩定性和長期性不確定,所以感到任何投資在關係中的努力都要冒較大風險,所以不願意付出,但照顧孩子卻是那麼費力的工作,同居男女更難全心全意付出。事實上,招已和林分手,另結新歡,她似乎很享受追尋「愛情」的自由,但不幸的是小樂恩要成為犧牲品。

要維護婚姻制度
這個例子幫助我們明白為何婚姻要成為一種制度,而不只是一種私人選擇因為家庭制度的任何重大改變,都包含重大的後果,及影響了社會的未來。若希望婚姻和家庭制度能正常發揮它的社會功能,缺少了社會的支持是不成的。例如家庭的目的是讓兒女得到父母的愛護和照顧,並讓夫婦在忠誠與信任的處境中,在彼此的愛中成長。婚盟只是一旅程的開始,要走完這路程可要很多關心、尊重、自我犧牲、忍耐、仁慈、寬恕和盼望。這些過程都極不容易,只有當家庭與婚姻是社會共同認可的安排(這就是制度的意思),父母和夫妻才能有清晰而獨特的角色和責任,也只有這樣,以上的艱鉅任務才能有效完成。

家庭制度被破壞,每一個人都可能受害,案中的小樂恩只是一個較明顯的例子。

《星島》0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