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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5日

一夫一妻制?

同性婚姻的弊端之一是對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產生衝擊,然而有些學者根本不接受一夫一妻制。如傅柯所言,真理乃某一獨特論述的產品,同理,『一妻一夫』也只是特定時空文化脈絡的創作。」香港大學精神科教授吳敏倫則乾脆提倡多元婚制:「不論夫妻數目多少,只要大家是成年人和全都同意,政府都給他們一個合法登記,承認他們的婚姻。」除了這些理念上的挑戰,事實上現今的一夫一妻制也四面受敵,遭受很多不同的社會趨勢(如離婚)襲擊。




家庭制度還有前途嗎?

中國人一向重視家庭觀念,甚至將家庭的人倫視為「天倫」,所以一家大小去遊玩被稱為「共享天倫」。基督徒同樣視家庭為神聖的,是上帝所設立的制度,夫婦之間的盟約至死不渝。一般中國人都相信,家庭對社會的穩定以及下一代的社會化很重要。

以往的夫婦無論是在怎樣的情況結合,都有心理預備對方就是終身伴侶,是好是歹,婚姻就是一生一世的。然而近年離婚普遍化的世界大趨勢已破壞或逆轉了這個期望,不少人(包括一些前衛神學家)更提出貶低持久婚姻的理由,例如「若合不來勉強在一起是沒幸福的」。以前西方的社會和法律都很重視婚姻的穩固,但自六○年代開始,隨著基督教傳統的失落和社會的世俗化,法律把以前對婚姻與養育子女責任的重視放棄了。

再加上良心的私人化,離婚率不斷上升,十個美國人有九個會結婚,但自1970年開始的婚姻,有一半以離婚收場。終生的一夫一妻制(institutionalized monogamy)變成了接力賽似的一夫一妻制(serial monogamy1967年紐約州開始無錯離婚法,1970年後美國全體跟隨,自此,縱使沒有嚴肅理由,婚姻也可隨意被終結。1969年英國通過無錯離婚法,現在歐洲離婚率達空前的30-50%。英國在1969年通過離婚改革法例後,離婚率上升40%,是歐盟中最高的。在英國已有250萬青少年與繼父母同住。最近的數據顯示,一直緊隨西方文化的香港,離婚率也逐漸逼近美國,每2.3對夫婦結婚,就有一對離婚。

婚姻的語言日漸世俗化,以前被視為崇高的聖禮和一種聖約,現在則只是俗世社會的一個合同。兩年前台灣的「婚姻專家」苦苓也離婚了,他在電台節目上向觀眾坦白「因生涯規劃不同,已在三月就與前苦嫂蘇玉珍離婚!」有人問他:「精神外遇是不是一種背叛?」苦苓答道:「婚姻中沒有背叛的字眼,只有君臣之間才有背叛,而夫妻之間是合約的關係,所以外遇只是一種違約,精神外遇沒有違約。」

合同是以自利為基礎的,婚約若被當作合同,一旦不能滿足自我的喜愛和慾望時,就會壽終正寢。婚姻世俗化的種子在啟蒙運動時已撒下,但在二十世紀初,根深蒂固的風俗才逐漸改變,婚姻和家庭開始私人化。1970年後婚姻法更全面世俗化和個人化,人們不再用制度和社會責任的角度看婚姻。我們甚至可說一種離婚的文化已形成了,「至死不渝」已變為「視乎我們個人的利益和激情能否每時每刻得到滿足」。基督徒始終是活在世俗社會中,以上的轉變亦衝擊著教會。

家庭慘劇與家庭制度的解體

香港家庭制度解體的證據,除了「超英趕美」的離婚率外,就是近年不斷發生、匪夷所思且慘絕人寰的家庭悲劇。台灣在這方面的例子亦有不少。

中國人一向重視親情,但近年不少慘劇都令我們質疑,親情是否已蕩然無存?一些萌輕生之念的家長,竟先把子女拋下樓,或替他們注射毒針,然後才自殺。當然,亦有一些先把配偶殺死,務求大家「同年同月同日死」。不單父母可以對子女如此殘酷,子女對父母也可同樣無情。當然不是所有家庭都如此糟糕,但這些事情能持續發生,令我們不禁質問,我們的家庭是否染了重病呢?

上一代的婚姻雖不一定幸福,但他(她)們會為子女的幸福熬下去。就算自己痛不欲生,也要為子女活下去。現在的父母則相反:自己不想活,也不讓子女活下去!每一宗慘劇當有一些不足為外人道的隱情,但這種行為就算可諒解,也是不可接受的。子女是耶和華的產業,並非我們的私產,可任我們為所欲為。上帝交託父母照顧子女,固然賦予父母一些權威,但最終是為了子女的幸福,所以這種權威不可濫用。每一代都有辛酸,若父母對他們的道德責任多一點委身,不少家庭慘劇也不會發生(當然道德不是唯一的因素)。是甚麼把父母的道德感腐蝕掉了呢?

我們還相信作父母是天職嗎?

天生的親情是實在的,但不是必然的,因為父母往往要作出重大的犧牲。有一對夫婦是我的摯友,他們幾個子女都有嚴重的皮膚問題。兒子晚上因為痕癢難當睡不著,要母親戴上手套幫他抓,幾個小時才可入睡,但到半夜又會弄醒母親,再替他抓癢,才可睡到天亮。如此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把母親弄得疲憊不堪;而女兒又有其他問題。兩夫婦面對這一切也感到很吃力,卻無怨無悔。這固然是因為他們愛子女,但也是因為他們深信子女是神所賜的,每一個都是神特別託付他們照顧的。他們的分享令我感動,也讓我明白親情的偉大。

我有不少朋友都作出美好的見證,這些例子告訴我們信念的重要。人性易疲(利瑪竇語),有時子女也可令父母不勝其煩或苦不堪言,深刻的信念便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單基督教這樣說,傳統中國人也認為作父母是天職──上天託付的責任,是客觀和絕對的。這些概念在後現代社會中已漸漸衰落,這會否也是家庭慘劇背後的一個根源呢?

離婚普遍化產生的文化斷層

中國人一貫講到家庭就想起「結婚生仔」,兩者是二而一、一而二的。然而現在家庭制度與養兒育女的關係日趨淡薄,有些人結婚但不「生仔」,他們認為「大家happy」最重要──結婚是為達成個人滿足,不一定要養兒育女。另一些人「生仔」卻不結婚,例如女明星買精子使自己受孕,好像孩子有沒有父親並不重要。傳媒經常高分貝且正面報導這些行為,久而久之,大家漸漸接受「生育子女並不需要婚姻」的觀點。複製人的出現將加劇這種趨勢。雖然基督教不認為每樁婚姻必定要生兒育女(可有例外),但仍強調養兒育女是婚姻的自然結果,而最適合養兒育女的處境就是在婚姻的關係裡。這種結合為家庭制度帶來穩定性,一旦打破,家庭制度無可避免受到衝擊。

很多理由導致離婚率上升:傳媒文化將婚姻過分浪漫化,但現實往往並非如此;婦女經濟地位的提高和女權運動使得對婚姻不滿意的女性有動力和膽量離開丈夫,而以前她們只能隱忍;離婚在社會愈來愈被接受,已沒有甚麼「污名」。

離婚愈來愈普遍後,產生一個嚴重問題,就是文化的癡呆症:整體社會已經記不起美滿婚姻是怎麼一回事,一代比一代更難回憶他們少時家庭的溫暖,和父母克服衝突的成功經驗。他們記憶中較深刻的反而是父母的離異,或與繼父母相處的不愉快經驗。我們已遺忘父母子女的神聖關係,這樣,婚姻制度會一直削弱下去,因為下一代見不到忠誠和恆久婚姻的榜樣,只會更難維持忠誠和恆久的婚姻──離婚會鼓勵更多離婚。當人們可隨意開始婚姻、隨時結束婚姻,全不需要理由,婚姻制度僅存的尊嚴也蕩然無存。

性解放的挑戰

對家庭種種衝擊的背後都離不開著重個人滿足的個人主義,這種思潮難以維持穩定的人際關係,當然更不利於婚姻。把個人主義推到極端的,有香港愈來愈流行的性解放思潮,它認為性與愛和婚姻應完全分家,只要大家自願,甚麼形式的性行為都可以接受。對這些前衛人士來說,婚姻是規限性衝動的不合理制度,所以家庭制度的解體正是人類性解放的另一個里程碑,是值得額手稱慶的。性解放運動勝利的一天,就是婚姻制度的死期。

事實上華人社會已受性解放影響,對家庭的危機漠不關心。然而當我們仔細看一下,不難發現婚姻制度的瓦解也意味著孩子的受害,和社會的創傷。這些問題是不容忽視的。

家庭破裂對子女的影響

長痛不如短痛?

常識告訴我們,離婚對子女是不好的,但性解放人士有一種說法:假設夫妻經常衝突,家無寧日,兒女會更痛苦,離婚反而使痛苦減輕。離婚很多時候是不得已的惡。這種論調在某些人中已成為新的「常識」,但它假設了離婚只是「短痛」,真是如此嗎?不!

很多研究指出,離婚的壞影響是嚴重和持久的(下面以美國的研究為主)。Judith S. Wallerstein1970年代早期開始做縱向研究達15年之久,她開始時也有以上的想法,但研究結果正好相反:離婚後只有10%的子女感到更好;5年後,超過三分之一有憂鬱症;10年後,很大比率在學業上不成功;15年後,很大比率仍然缺乏安全感,並難以維持穩定的人際關係。

Paul R. Amato
Alan Booth的縱向研究也印證以上的結果,他們用四個指標(心理健康、自我形象、社會化過程和教育成就)衡量離婚的影響,研究了全國數目相當大的樣本,發現只有25-33%的離婚令子女更好。他們指出,其實很多婚姻本來不太壞,但因為個人期望過高,使夫婦不滿意,以致小量的衝突也足以使婚姻終結。他們的結論是:既然是父母把兒女帶進世界,要他們為子女的幸福忍受一個不十全十美的婚姻,並非過分的要求。


二人總比一個人好

離婚和其他文化因素塑造很多單親家庭,大部分情況是有母親、沒父親的家庭。在2000年,美國的孩童有40%是婚外生的,其中四分之一是由於女性故意選擇作單親。近30%孩童活在單親家庭裡,他們差不多有一半在窮困和乏人照顧的環境下長大,他們的社會化程度和紀律性會較低,也會經常困擾:究竟父親去了哪裡?他們比較容易被學校留校、離家出走、患憂鬱症和自殺。

其實離婚為孩子帶來的損失是不難明白的,不同住的父親難以在經濟上和感情上照顧孩子。養育孩子的過程,有兩雙手總比一雙手好,只要想想單親母親日常承受的壓力:換尿片、孩子發脾氣、孩子生病、去買奶粉……,無論遇到大小問題,母親都要獨個兒承受身體、情緒和經濟等壓力。再者,當男孩缺乏有責任感的男性榜樣,和女孩缺乏了一個有委身與關愛的男性形象時,都會影響他們的成長(如女孩將來的擇偶)。自1994年,已有40%的孩童沒有和父親同住,核心家庭中的核可以說已經破裂了。美國青少年暴力的嚴重性相信也與此有關,因為失去父親的孩子往往缺乏自制力,和心存怨憤。他們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到最後,家庭的破裂,只會導致監獄取代了父親的角色!

再婚不能解決問題

離婚對子女的壞影響其實很多人都承認,但有些人會這樣回應:不用過分擔心,離婚後再婚的情況也相當普遍,所以離婚的影響很快就會消除。繼父母的出現,很快就可彌補親生父親或母親的不在場。然而不少研究指出,子女在有繼父母的家庭(stepfamilies)中的適應甚為困難。如Martin DalyMargo Wilson分析了大量數據,得出這樣的結論:繼父母對子女的關懷,比親生父母低很多;在那些家庭裡,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100倍,不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40倍。《仙履奇緣》(Cinderella)和香港的粵語片經常描寫殺氣騰騰的繼母,原來也有事實根據的!

另外,Sara McLanahanGary Sandeur的研究指出,被繼父母養育的子女,比起完整家庭的子女,有行為與情緒問題的機會大2-3倍,有成長與學習問題的機會大2倍,有更大機會不能高中畢業,有更大機會成為單身青少年媽媽,而且更難維持穩定的工作。其實這也不難理解,就算是照顧親生子女也有吃不消的時候,何況是與自己沒有血緣的「子女」?而且現代人往往再婚超過一次,那時家庭中的關係更形複雜,有時孩子甚至要跟著兩個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父母──如親母嫁了繼父,之後過世或出走,繼父又再婚,就會如此。當然,不能否定所有的繼父母,但總體而言,有大量再婚家庭的社會難以保障孩子的幸福。

家庭制度的社會功能

其實離婚不單對兒女有壞影響,對成年人也很不利,因為離婚始終會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

研究顯示,離婚者(特別是男人)比常人更易患精神病。美國的Judith S. WallersteinJoan Berlin Kelley開始研究這問題時,預期成年人在離婚後一年便會康復,但她們發覺有些人在15年後仍很受影響。另外,根據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離婚與身體和精神的疾病有最大相關性:對比沒有離婚的人,離婚男士的死亡率(包括自殺率)高多了,離婚女士的自殺率也高不少;離婚女士有意外和嚴重或長期疾病的比率較高;而分開或離婚的男或女酗酒的機會率則高4.5倍。由此可見,就算從解決成年人的問題的角度看,離婚也絕不是萬靈丹。(當然在極端的情況下〔如長期虐待配偶〕,離婚是不得已的選擇,我只是認為現代人太快採取這條本應該是最後的出路。)

若有一些行為或習慣是有害的,政府就算不立法禁止,也會盡量鼓勵市民不染上惡習,吸煙就是一個好例子。關於離婚,香港政府則採取放任政策,以前的分居期也由兩年減到一年,似乎就是要盡量方便想離婚的人,愈快離婚愈好。然而離婚與吸煙同樣有害,政府是否也有責任提醒市民,不要太隨便就鬧離婚呢?香港常常見到這個廣告──「政府忠告市民:吸煙危害健康」,那是否也應宣傳「政府忠告市民:離婚危害健康」?

為何家庭制度解體會對社會有壞影響呢?因為家庭制度其實有多種不可替代的社會功能(參著名社會學家索羅金的著作),在我們還未找到可替代的制度前,冒然把它摧毀,實屬不智,對社會也有災難性結果。

第一,婚姻有助個人成長:「婚姻乃是個人生理、心靈、情緒、精神及其成熟素養的社會性表現。婚姻是使一個男孩成為丈夫及父親,使一個女孩成為妻子及母親的重大轉變,而且,連帶改變了他(她)們的社會地位、特殊權益和責任。」角色的轉變使夫婦的責任感增強,這種道德上和性格上成長,對社會的穩定極為重要。特別是作父母的經驗很寶貴──他們要學習為另一個幼小的生命完全負上責任,透過這個過程,不少人成功地學會負責任。這對天性較「野」的男性特別重要,若不是婚姻把男性的能量導引向終生委身和養育子女,這些能量或許會以破壞性的方式表達出來。

第二,婚姻使男和女緊密地連結在一起:「對大多數的男女而言,婚姻是肉體、心靈與精神最需要、最親密、最完全的融合,融合成一個被社會容許,而無法分割的『我們』。一個美好的婚姻,使兩個自我合成一體。某一方的歡樂和悲愁,變成對方的歡樂和悲愁。他們的一切價值、期待及生活經驗,彼此完全分享。彼此無條件向對方保證忠誠,直到死亡拆開他們。婚姻的連繫力是絕對神聖,不可解除的。……像這樣無所不包的結合,是克服孤寂最有力的解藥。」家庭使夫婦的道德情操高尚,是發展愛情、表達愛情的最佳及最尊貴的方式。

第三,家庭也是孩子獲得社會化的最佳地方:孩童有權利擁有完整的家庭,當我們肆意破壞家庭制度時,就等於剝奪孩子這種權利。婚姻制度保證子女有一對有清楚身分和責任的父母,他們同心攜手維護兒女的幸福。沒有婚姻制度就沒有父親或母親,只有無名字、無身分和無責任的捐精(或卵)者,他們並不會把精力和資源投資在孩子上。透過婚姻,性愛被轉化為對下一代的愛,激情變為利他主義。友誼可因為十萬個理由告終,但婚姻應是持久的,在變幻莫測的世界裡為生命提供穩固的錨。

第四,家庭制度確保社會和文化的承傳:「做雙親的人,足以完成許多崇高的工作。……透過婚姻,他們使自己、祖先們及他們的社群,得到一種社會性的不朽。他們將自己的姓氏、價值、傳統及生活方式傳給他們的後代。」若這種承傳的過程受到破壞,文明就難以發展或繼續。



家庭制度的重要性:俄國的例證

一些當代學者攻擊家庭制度,認為這種制度既多餘,又限制人的自由,所以是可以取消的。這種言論其實並不新鮮,以前已有人提倡這種思想,甚至實行出來!例如在俄國革命初期,共產黨就蓄意破壞婚姻與家庭制度。他們也提倡自由性愛,並美其名為「一杯水 」(Glass of Water)理論:如果某人口渴,他用甚麼杯子取水解渴都不打緊;同樣道理,性慾也是先天的,只要能滿足性飢渴,用甚麼方法都沒有分別。於是共產黨的法律,並沒有保護婚姻制度,只提到男、女雙方為了滿足其慾望可以自由「結盟」;至於維持「盟約」的時間,可以是永遠,亦可以一年、一個月、一週,甚至只有一夜。一個人可以任意結婚、離婚多次。「結婚」不必登記,若要離婚,丈夫或妻子也毋須通知對方,單方面決定便可以了。重婚或多婚在新訂定的條款裡也被認可。婚前性關係受到讚揚,婚外的性關係也被認為是正常的,若「搞出人命」,公立醫院可隨時為市民施行墮胎手術。

這種社會對性解放人士來說應當是樂土了,但實際上的後果是怎樣呢?幾年之內,一大群野孩子湧現,成千上萬的人,尤其是少女,被毀了;離婚和墮胎的數目急劇增加。多婚制度下的夫妻,彼此間的怨恨與衝突迅速增多,心理失常的人數也快速上升。國營工廠的工作情況怠惰不堪。這一切變化成了蘇俄的真正威脅,整個結果是那麼駭人,迫使政府不得不改變政策。後來政府宣佈「一杯水」理論是反革命的,不得再加以宣傳,官方重新推崇婚前的貞潔與婚姻的神聖。1945年以後,除非母親的健康有問題,或是類似的情況發生,否則一律禁止墮胎。離婚的自由驟減;1944714日政府再頒佈法令,使得大部分公民不可能隨意離婚。到了後期,惡性循環的現象才告終結。

著名社會學家索羅金這樣回顧整個過程:「從19181926年,當性自由受到鼓勵時,蘇維埃政府簡直就是顢頇無能,俄國無法在積極的重建工作上獲得太多的成就,也無法推動文化的成長。……1930年以後,當遏制性自由的工作大致完成時,政府無能的情況開始了轉機,建設工作獲得動力。工業化與經濟的成長,建軍與學校、醫院、研究機構的迅速發展,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的興起。」家庭制度每天都在發揮它的功能,我們已視為當然,不會注意得到。但以上的例子顯示,當它被摧毀時,它的重要功能反而被突顯出來。

為何要接受一夫一妻制?

不少人都同意家庭制度是重要的,但他們可能質疑,為何一定要是一夫一妻,而不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吳敏倫更認為應給人最大程度的性自由,所以提倡多元化婚姻──即多妻多夫制。

基督徒較能肯定一夫一妻制是道德理想,因為他們接受聖經啟示:創世記和耶穌都肯定一夫一妻制屬於上帝的創造秩序,所以有普遍性。然而沒信仰的人難以接受以上說法,若要促進基督教價值觀,我們還要提供一般性的論點支持一夫一妻制。當然這種論證方法有限制,但也是有需要的,它為信徒與非信徒開拓對話的空間,讓他們明白贊成傳統家庭制度的人不一定是盲目的「衛道之士」。我們也應有信心,上帝的啟示是禁得起理性考驗的。

我們主要可用兩種論點支持一夫一妻制。第一,它的效益良好,至少比其他制度好。第二,一夫一妻制與普遍接受的道德價值最吻合。我們也可指出,一夫一妻制似乎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主流,很多原本不是實施一夫一妻制的社會,在轉向這制度時都沒多大困難。

當然,訴諸效益所得的結論不一定有絕對的普遍性,會有例外。此外,社會對道德價值沒有完全的共識,若有些人絕對化單一的價值(如性自由),不惜任何後果,那也很難說服他。但這兩個問題也不是太嚴重,首先,很多社會制度都不是絕對的,但我們仍然會實施整體來說最好的制度,例如為何十八歲以上才可投票呢?十八歲以上的有白癡和不負責任的選民,十八歲以下的也有合格的選民。為何不是十七或十九呢?這些問題都沒有絕對的答案,但可這樣思考:有制度比完全混亂好,而太複雜的制度又不能運作,以十八歲為分界線已是最好的選擇,所以實施這制度是合理的。我們也是如此論證車輛一定要靠左(或右)行駛和九年義務教育等,為何不也可用類似方法支持一夫一妻制呢?此外,絕對化單一價值的人其實不多,大部分的人都較溫和,是可以遊說的。

一夫一妻制在香港已行之有效,而且有甚強的民意基礎,根據《時代週刊》(2001319日),就算是香港的青少年,認為一夫一妻制是重要的,男的有 88%,女的有98%。這樣看來,一夫一妻制是現存持之有效並有共識的社會制度,任何改變都會有社會代價,所以證明的責任在革命派一方,他要證明他提出的新制度明顯比舊的好。此外,一夫一妻制只是社會認可和鼓勵的制度,沒有強制性。組成家庭後有一些益處,但不結婚不會被懲罰。另類結合的方法事實上沒人會禁止,例如兩男(或一女兩男)大可終生廝守。既然一夫一妻制並非強制性的制度,而只是鼓勵性的,只要一夫一妻制比其他制度有實質優點,支持一夫一妻制也是合乎理性的。

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性:人類學的研究

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性從人類學的研究可得到歷史例證。學者溫敏(J. D. Unwin)在這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在1934年出版了《性與文化》一書(Sex and Cultu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他比較文化與社會組織較進步與較不進步的初民社會,及比較歷史上出現過的社會,在其成長時期與衰落時期的差異。他發現較進步或較富創造力的初民社會,比起較原始或較缺乏創造力的團體,更會克制其性生活。在她們文化與社會成長的時期,該國度的性生活差不多都是處於一個非常節制的狀態下,而當她們衰落時,性混亂的情況便很顯著。婚前的貞潔與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最能大幅減少性自由和性混亂的現象。那些長期維持嚴格性生活規律的文明社會,都能達到高度的文化層次。

巴比倫人、埃及人、雅典人、羅馬人、早期的阿拉伯人,以及盎格魯撒克遜人,在他們社會擴展、文化成長的初期,都有一套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度。只有結婚的人才能有性生活,社會風俗呈現一片貞潔與節制。限制性行為,使得這樣的社會聚積了無數的活力,而將之投入創新、成長的工作行列──這類工作,包括了思想、美學、宗教與社會各方面。因此,這樣的社會能夠有力地擴展,並以驚人的能力抵禦外侮。然而一旦統治集團與整個社會都放鬆它的規律,則在三代之內,文化便會沒落下去,例如:巴比倫、波斯、馬其頓、蒙古、希臘和羅馬文明的後期,以及埃及古王朝、中王朝、新帝國的末期和托勒密王(Ptolemaic)時代。

著名社會學家索羅金這樣總結:概略而言,「在二百五十個未開化或低度開化的社會中,有百分之七十允許相當程度的婚前性行為自由。……這些自由可能是這些社會仍停留在原始狀況,而無法創造偉大文化的原因。」對比起來,「半原始種族,在這向上的路途中,通常都是禁止婚前或婚外性關係的。」有一些人埋怨家庭制度限制了人的性自由,當年就著「包二奶」的問題,吳敏倫就振振有辭說「非一夫一妻制」在歷史上是普遍存在的。李家祥就指出那些多是原始部落。歷史經驗顯示那些有高度性自由的社會通常有嚴重的社會問題(如俄國的「一杯水」實驗),不然也停滯不前。性解放分子歌頌的性樂園多是封閉的社會,如周華山研究的摩梭族的走婚制,縱使這種制度能在某時空存在,但難以證明可加諸現代社會和文明。相反,削弱一夫一妻制後的不良後果卻是有目共睹的。

一夫一妻制的優點

歷史上的確存在多種家庭制度,有一夫一妻制,也有一夫多妻和多夫一妻。但歷史也告訴我們,一夫多妻制常是男性運用權力和暴力的後果,一般的男人大多只有一妻,能擁有多妻的君王和有權勢的男人其實只是例外。一夫多妻制給社會的訊息,就是女人的地位比男人低,她就好像男人的財物一樣(如男人的汽車愈多愈好),這難以確立和促進女性的平等尊嚴。同樣,一妻多夫制難以確立和促進男性的平等尊嚴。所以一夫一妻制與自由、平等和公義的價值更吻合,它是道德上較進步的制度。或謂平等只需要夫妻的數目相等,不一定是一夫一妻制,「NN妻制」也可(如三夫三妻制)。這構想邏輯上是可以,但似乎從來沒有人認真提倡,其實它在概念上和實踐上都很難以成立。例如很難解釋都有三男三女了,為何不可以五男六女?這就和多妻多夫無異了。

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和單親家庭制都必會使大量成人失去結婚和作家長的機會。例如有些社會,很多兄弟同娶一妻,為的是使家產不致外流,卻使到很多女性不能結婚。當配偶數目不平均時,有錢人三妻四妾,窮人和社會的邊緣人則往往一個配偶也找不到,這樣公平嗎?因此一夫一妻制對一般人有更大保障,也更符合社會平等的精神。

一夫一妻制更吻合人的心理需要,特別是對女性而言。女性一般不認為性與愛可以分開,而且愛有特定單一對象,所以與別人共享一個丈夫難以滿足女人的心理需要。(當然有例外,傳媒也有時報導某些癡心女子甘心做男人的「二奶」,但這種報導之所以有新聞價值,正因為這種女子是稀有動物,你有看過報導女子的妒忌的特輯嗎?)較多男性會接受濫交和愛多於一人,然而這是就他一己而言,不見得男性會喜歡與別人分享他的配偶和接受妻子濫交。一些調查顯示,現代的男性也大多接受一夫一妻制的理念,並不認為濫交和愛多於一人是道德理想(但他不一定能實現這道德理想)。

一夫一妻制是促進穩定而相互的委身的最佳制度,哪個丈夫或妻子樂於與人分享配偶的愛和忠誠?常見的後果是嫉妒、齟齬和怨憤(不少非基督徒可同意這點)。不忠和多重的親密關係其實是對配偶說:妳並不值得我全心全意的去愛。這不是在貶低配偶嗎?相反,當大家一同在壇前共證婚盟,公開及清晰地肯定對方是自己全然委身的那位,這不是配偶應享有的愛與尊重嗎(試想聖壇前多了幾個女子的情景會是如何)?這種盟誓對彼此的信心大有幫助,也表明一夫一妻制美麗之處。

結語:教會重建家庭價值的責任

教會要教導信徒明白婚盟和作父母的神聖意義,提醒夫婦關心彼此的靈性,互相以禱告守望。當然,我們要避免對婚姻有過於浪漫的想法,教會應幫助信徒在婚前對婚姻的現實有更好的準備,並幫助他們在婚姻裡建立經常的支持系統。若婚姻出現問題,教會應盡量協助信徒去補救,使他們明白離婚對子女和自己的影響,鼓勵他們渡過難關,重建美滿的婚姻。

面對墮落的文化,我們不能放棄信仰的原則,仍要強調家庭的獨特意義,讓人明白這的確要求我們有相當程度的自我犧牲。我們需要扭轉離婚文化,重新塑造結婚文化。

國外教會一些實際行動的例子值得參考,如歐洲基督徒學者創辦了International Academy for Marital SpiritualityINTAMS),提倡結婚的文化。英國一基督徒志願組織Marriage Resource19972月舉行了全國婚姻週,有600間教會和45,000人參與,頗受傳媒注意。美國的「守約者」運動也顯示社會有一些回歸傳統的跡象。香港教會近年有KISS愛家人運動,這些活動都極為重要。

基督徒應參與婚姻制度的改革,這方面天主教比基督教表現得更積極。例如1998年紐約市政府曾考慮賦予家庭伴侶(domestic partner)與合法夫婦同等的法律地位,Cardinal O'Connor就公開反對,認為這樣做架空了婚姻這麼重要的社會制度,長遠來說必會影響青少年對婚姻的態度。又例如1997815日,美國 Louisiana州開始容許人選擇聖約婚姻(Covenant Marriage),這種婚姻比一般的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強調終生廝守的婚前輔導,有困難時要求夫妻要尋求輔導,離婚需要充足的理由等。教會應爭取這類改革,不用禁止人離婚,但可把自願的婚前輔導制度化,在學校進行婚姻教育,及在離婚前要求夫婦有冷靜期等。

基督教需要在公眾領域發出聲音,在現今世俗化的社會,基督教的獨特聲音是難以取代的,但它應表現出嚴謹的理性思辨,溫和與謙卑的態度,且勇於聆聽和對話。只有這樣,我們才可有效實行教會的文化和社會關懷使命。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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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te, Linda & Maggie Gallagher. 2000. The Case for Marriage. New York: Doubleday.

編按:
本文錄自《校園》雜誌20053/4月號
原文名稱為《教會需要維護一夫一妻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