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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1日

民主運動和同運不應綑綁在一起

兩個星期前,香港舉行的同志遊行得到學聯支持,在這瞬息萬變的社會,這已變成舊聞,但背後的問題卻仍需思考:就是支持民主的人一定也要支持同運嗎?在下面有性文化學會對學聯的回應,與及我的一篇文章,都在處理這個仍然逼切的問題:民主運動應與同性戀運動綑綁在一起嗎?

「我要真普選,也要真平權!」
回應香港專上學生聯會〈莫忘民主自由初衷 攣直齊撐同志平權〉聲明

在追求民主及真普選的目標上,我們持有相同的立場,本會的三個基本立場正是「尊重生命、愛護家庭、爭取民主」。我們亦十分欣賞學聯對民主、平等、自由等價值的堅持和付出。

譬如在922大專罷課集會當天,本會主席浸會大學宗哲系系主任關啟文教授,草擬及發起了〈民主不是賜予 無用就是大用 「支持大專學生罷課和爭取民主」聲明〉,[1]表明支持大專學生罷課爭取真普選,當天關教授亦親身出席罷課集會聲援;隨後他亦發表了〈與其墮進陷阱,不如原地踏步!——回應趙耀華教授〉一文,呼籲立法會議員否決人大框架限制下的政改方案。[2]此外,本會亦有執委和同工積極投身於這場雨傘運動中。


然而,我們相信,除了堅持真普選外,我們也要爭取真平權。學聯的聲明提到,真普選「所追求的,是制度上的平權」;我們要指出,香港是一個相對自由的地區,所有市民──包括性小眾──在制度上都享有同等權利,包括各項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例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出入境自由、免費教育和基本醫療等,這些基本權利是每一個香港人都享有的。

相反,在外國實施了一些有關性小眾的「平權法案」後(類似討論中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異見聲音不斷受到打壓和邊緣化:教師不可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立場、小至幼稚園的學生已被迫接受關於同性戀的教育,家長無權反對、堅持孩子需要父母被標籤為「恐同」、天主教背景的志願領養機構因為拒絕接納同性戀伴侶的領養申請而被迫關閉、自願接受改變性傾向輔導被法例禁止、支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家庭價值被攻擊、失去拒絕服務同性婚禮的自由,連基督徒學生團契選團長竟也不能拒絕同性戀者。所以這些「平權法案」實質上是剝奪了異見人士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教育自由、宗教自由、良心自由、經商自由和結社自由;而這些正正是普世人權,因此,單方面傾向某些族群的法例,不能說是真平權。

我們認為,真正的平權,應該是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無論是支持或不認同同性戀都有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免於動輒得咎的恐懼。贊成或反對的人都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表達意見和集會,而不是將壓力和司法責任只放在其中一方之上。這樣只是變相透過法律及司法制度,運用公權力去壓制另外一方,其實是假平權。我們提防假普選之餘,也要小心假平權。

因此,我們呼籲學聯及其他支持民主運動的人士,不要被堂皇的「平權」口號蒙蔽,而要認真檢視性傾向歧視法的具體內容和影響。除了爭取真普選外,也要堅持真平權,共同締造一個真正多元、包容、意見百花齊放的公民社會。

香港性文化學會
O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為何民主運動不應與同性戀運動綑綁在一起?
關啟文

全球同性戀運動(簡種同運)的一個策略,就是把民主運動與同運綑綁在一起,所以他們愛把自己的運動稱為「平權運動」,並不斷強調若要支持民主、人權和平等的理念,也必然要支持同運的議程(如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3]這策略在外國非常成功,在香港也開始奏效,但我們不得不對它背後的理念作出反思。

當然,某些支持民主運動的人當然有權利去支持同運,本文的目的也不在於論證同運的訴求一定是不值得支持的(我在其他地方已多處提出反對論據),但我們認為支持民主運動與支持同運沒有必然關係,而且把民主運動與同運綑綁在一起,會產生不少弊病和不合理之處。

首先,我們要釐清民主運動的目標,是一種廣義的自由主義,以憲政民主、真普選、自由、基本人權的平等保護等為主要目標,然而去到民主社會的具體運作,卻可有不同的方案,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自由與平等之間就存在張力,怎麼平衡這些考慮也有不同方案。例如自由至上主義認為自由先於平等,但現代自由主義大多強調平等先於自由。雙方陣營有激烈爭辯,但都是支持民主社會。

縱使實現了一個廣義的民主社會,如何理解平等和人權,與及以何等措施保障,不同的民主支持者也有分歧。不單理念有分歧,不同社會的歷史和現實狀況也導致對不同措施的評價。例如平等人權是否需要有affirmative action,在學者、法官和社會當中就有極大的爭議。有些人認為這是必須,另一些人原則上反對,又有一些人認為在黑人還是面對極大不平等時,affirmative action是需要的,但到了今天,社會現實情況已有很大改變,所以affirmative action就不一定需要了,特別是因為它牽涉逆向歧視的問題。

這些都是很複雜的問題,存在一種合理的多元論(reasonable pluralism) ,可能一群同樣支持廣義民主理念的人當中,不同人會有不同立場,因此學理上不應把某種立場等同「民主」的立場。不可忘記,民主社會的一個特點就是肯定社會中存在多元觀點和意見,不能都歸於一,不然就是走專制主義的回頭路了。

假若同性戀平權指的是同性戀者在基本人權上(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與其他市民一樣,我也支持。一些非洲國家的苛刻法律可能會侵犯同志平權,但香港並非如此,同性戀者擁有所有市民都擁有的基本自由和人權,所以同性戀平權基本上已實現了。然而同運卻把「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都放在「平權」的議程上,這卻有很大爭議性,我看不到為何廣義民主的支持者一定要支持這些改造社會的議程。

雖然性傾向歧視法不等同affirmative action[4]但也不是單單讓同性戀者有平等人權,而是為同性戀者提供特殊保護,並且會懲罰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的人,因此會剝奪這些人的人權,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最少這裡存在不同權利平衡的問題,所以也存在合理的多元立場:有些人強調有這些法律,同性戀者的平等才能真正受到保障,另一些人認為同性戀者的權利不能凌駕其他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因為這些被懲罰的「歧視」行為往往都沒有多大的傷害性。有些人又提議第三條路

至於同性婚姻,則並非國際人權標準所承認的基本人權(最近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再次肯定這點),而婚姻制度是嘉許性的制度,因著同性性行為與異性性行為的客觀差異(如安全度、能否產生新生命),社會整體嘉許後者,其實是大多數人都接受的,但強逼社會整體嘉許前者,則有點勉強。說到底,不能說甚麼婚姻形式都嘉許的制度,才算「平權」,同運支持者很少清楚解釋他們的界線,「婚姻平權」是指所有婚姻形式都制度化嗎?包括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童婚、近親婚、人獸婚、人與死物結婚嗎?還是有些也要排斥呢?「婚姻平權」的概念本就非常模糊,有些人沒有想清楚就肯定是基本人權,不單欠缺清晰原則,更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而在實踐上,把民主社會內部可能存在的多元觀點之一與民主等同,對其他民主支持者並不公平,也會削弱民主運動的合一和力量。如有一年七一遊行,主辦單位要同運帶隊,結果導致公開爭議,也減弱了市民的支持,那年的七一遊行的人數就驟降。把同運等同民運,只會加深不少觀望市民的疑慮,而那些支持民運卻不支持同運的人,則往往被標籤為反民主和反人權的惡棍,並受到極大攻擊。

總結而論,無論在學理和實踐上,民運和同運都不應綑綁在一起。






[1] 參《時代論壇》報道:〈浸大宗哲十四老師聲明 支持大專生罷課 批政改宣傳反智 922日消息)〉,取自: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85453&Pid=5&Version=0&Cid=220&Charset=big5_hkscs
[2] 關啟文,〈與其墮進陷阱,不如原地踏步!——回應趙耀華教授〉,《明報》,20141024日,頁A40
網上閱讀: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4/10/blog-post.html
[3] 本文所指的同運議程不包括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因為在本港的處境,這已經實現多年,也並不存在甚麼挑戰。
[4] 在這點上很多人經常誤解或曲解我們的立場。